为了加强对学院科研设备及材料的管理,提高科研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购置
第一条 购置的审批
(一)科研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必须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过项目所属部门(以立项申请书中确定的项目所属系部为准)领导、学院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所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购买;
(二) 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和耗材由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处长审批;
(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设备,单项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和耗材由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科研处处长复核、主管科研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购置的组织与实施
(一)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和耗材,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设备,单项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和耗材,按照学院《采购与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采购方式由校产处实施采购并组织验收,科研处协助。
第三条 票据的报销
无论是项目负责人自购还是学院校产处购置的科研设备、材料,发票须科研处处长签字后,按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等相关制度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研耗材,由项目所属的部门管理。科研耗材到货后,项目所属部门到财务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条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设备,低值易耗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制定并执行科研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做好设备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设备的完好。
第三章 科研设备的报废与调拨
第七条 纳入固定资产的科研设备在保修期外的报损、报废及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项目所属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履行职责和手续。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根据学院专业需要,可由项目所属部门提出科研设备的调拨申请,由科研处审批,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到校产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九条 在科研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科研设备及材料购置审批单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