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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09-25 14:0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学院根据需要委派或邀请部分企业专家、青年教师担任特约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学术造诣较高,在教学或本专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积极关心学院事业发展,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全院专业覆盖面、学术权威性、人员结构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进行推荐和遴选,由院务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术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院科研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审议学院专业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聘任资格。

第十五条 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六条 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评审;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得出的初步评审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报请主任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缺席委员名单、议题、评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必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总结,并以适当方式听取学院全体教师意见,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院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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