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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2018-09-26 13:4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

第四条  重视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纂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

第五条  坚持刻苦严谨、坚持求实创新,不断探索科学规律,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反对一稿多投,严禁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即自我剽窃)。

第六条  尊重客观规律,以严谨诚实的态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正确处理科学研究和发明创作中观察、论证、推理之间的关系,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第七条  鼓励合作研究,科学论文和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

第八条  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按照科学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

第九条  未经学院签订合同,不得私自利用学院的科技成果为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工作。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  举报

院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学院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可以向科研处举报。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采取实名制举报。学院设立“学术不端行为检举箱”。检举资料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投入检举箱。

(二)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举箱”的管理

科研处代表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检举箱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包括:

(一)确保检举箱的安全性。取完箱内资料后,须及时关闭检举箱并上锁。

(二)检举箱钥匙由科研处处长负责保管并开启,每周一开启一次。每次开启至少有一名科研处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开启后对箱内进行检查,记录情况,由开启人及见证人签字。(附件1)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处理原则

(一)保密原则

在学院做出正式处理结论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处理及时原则

每周一开启检举箱后,当日将资料进行整理。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对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调查与鉴定

(一)科研处根据反映的情况请示主管科研院领导后,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三)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四)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形成处理意见后,科研处将结论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七条  情况通报

向学院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学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院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

由科研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检举箱资料处理记录表》(附件2)等相关文件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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